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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边缘玩耍 摔伤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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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17
   杨永清 黎秋尔 2005年8月12日上午,王丁(7岁)之母詹香外出做事,便委托其妹詹萍代为看管小孩。由于詹萍在家做家务,王丁与詹萍之子周晓(5岁)便一起相邀去翁某开的小卖店买零食吃,与王大毛(9岁)、邹泉(8岁)相遇,当看见王小海、王小吉、翁某等四个大人在翁某家的屋檐平台上玩扑克时,四个小孩一同通过翁某家屋外楼梯到其屋檐平台上玩耍,翁某见状便赶他们下去未果后,翁某等四个大人便继续玩扑克,期间,翁某等四人没有看见邹泉、王大毛、王丁、周晓玩爆竹,也没听到爆竹声。王丁曾在四周无任何护栏的平台边缘往下看,被王大毛拉起来。之后不久,王丁从平台边缘坠落于平台的楼梯上,詹萍闻讯赶到后即将王丁送往乡卫生院检查,乡卫生院经过检查后,建议立即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市医院诊断为左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左颞骨折、头皮血肿,共住院53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毛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案发时未满10周岁,其所陈述的有关邹泉扔刮炮在王丁脚下致使王丁从平台坠下的事实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虽然詹萍也陈述有此事实,但詹萍案发时并未在现场,相反,邹泉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案发时没有看见邹泉玩爆竹,也没有听见爆竹声。因此,王丁主张邹泉扔了刮炮在其脚下致使其从平台坠下的事实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确认。本案中,邹泉、王丁、王小毛均未满10周岁,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场所未采取适当的看护措施,因此,对王丁的摔伤后果邹泉和王大毛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各自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丁的法定监护人自负10%的责任。翁某使用管理的房屋由于上平台的楼梯置于房屋之外,他人可以自由上下,加之楼梯以及平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给他人及自身的人身安全留下安全隐患,且在案发当天,当翁某看到四个年幼无知的小孩上平台玩耍时,尽管进行了一些劝阻,但未采取足够措施阻止王丁、邹泉、王大毛进入平台玩耍,存在过错,对王丁受伤的后果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詹萍作为王丁的姨妈,王丁的母亲当时已把王丁委托其看管,詹萍有义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而其在接受委托后,疏于看护致使王丁进入不安全场所被摔伤,对王丁受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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