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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还能继承父亲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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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17
   王春芽 [案例] 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甲20年前结婚后分家另过,王老汉便一直随小儿子王乙一起生活。15年前,王老汉独自承包一个公司做生意,平均每年净赚1万元。他每年除自己少许开支及支付给小儿子王乙3000元生活费外,余下部分全部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5年初,王老汉因突患疾病去世。两个儿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王老汉一张10万元的存折。王甲提出要与王乙共同继承这笔遗产,可王乙认为王甲早已分家另过,无权再分走父亲的这笔存款,只能由自己单独继承。那么,王乙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说法] 对于本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继承”与“分家”存在什么区别。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其生前的意愿或法定程序由继承人对其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承受。 分家,是指家庭成员间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开生活时,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的分割处理。 因此,继承与分家虽然都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但并不是-回事。首先,产生的原因不同。继承的惟一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没有被继承人死亡,就不会产生继承的问题。而分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根据家庭成员间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进行。其次,处理财产的性质不同。继承发生后,所继承的财产归继承人个人所有,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分家性质上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将原来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单独所有。第三,财产处理的时间不同。继承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进行。而分家不受时间限制,家庭成员间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商定。第四,财产分配的原则不同。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有继承权的人依法进行。而分家只能是享有共同财产权的家庭成员协商分配。 由此可见,家庭成员分家后,只要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但发生继承事由,均可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王甲虽然分家另过多年,但不能因此视为其已经丧失对父亲王老汉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权的继承权的理由,王乙无权剥夺王甲的继承权。对本案的处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确权,即确认10万元是完全归王老汉所有,还是属于王老汉与王乙的共同财产,如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王乙对公司承包亦有贡献),则应将10万元中属于王乙的部分分割出去。二是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甲与王乙同在一个继承顺序,对于各自继承的份额,他们可以依法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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