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勇
2005年11月16日,渝水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原告习某和被告成刘某所驾驶的出租相撞,习某病危住院,已发生医药费就达11万余元之多,仍生死难测,以后的医疗费经市人民医院证明尚需20万元左右。经交警部门认定,习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现在已支付习某医药费近7万元,已无力支付后续医疗费。于是习某起诉刘某的同时,起诉了某保险公司。刘某2005年4月28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单,承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12月1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原告习某主张适用新交法第76条,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20万元范围直接予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侵权人,习某也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自己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与新交法第76条所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有本质区别,应按保险法和合同法处理本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气氛非常热烈。辩论终结后,法院主持调解,某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3万元,原告撤诉。
据悉,这类适用新交法第76条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在本市尚未判决结案过。争议继续存在着,笔者心里非常希望在本市能有首个判例,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认为,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实施后承保的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新交法第76条,5月1日前承保 ,按保险合同,理由是新交法是新法、告别法,其效力优于保险法、合同法。因此,5月1日是分水岭。欢迎读者对本话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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