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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虎大意办业务 不当得利应返还钟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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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1
   张建高 2005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某市农行巴南分理处柜员丁某正在紧张地为客户办理柜台储蓄业务,被告胡某持农业银行发的银联卡及1万元现金,要求办理卡存款业务,丁某为胡某办理了卡存款业务后,将卡及回单通过存款槽交还了胡某,但胡某只拿走了回单,而卡却遗留在存款槽内便走了。接下来丁某为紧随被告胡某之后的客户刘某办理1万元的存款业务,客户刘某把钱放在存款槽内,丁某误将被告胡某遗留的银行卡和客户刘某的1万元现金一起拿进来办理了存款业务,卡和回单被刘某从存款槽内拿走了,当时刘某也未发觉未提出异议就走了。这样被告胡某的卡两次被存入1万元合计2万元,这一差错铸成后未能及时发现,被告胡某和刘某都在存款凭条上有亲笔签名。同年11月12日,刘某因急需用钱持卡及回单到沙坪坝分理处取款不成,才发现前述的错误情况,刘某即声明了3月19日的存款是他自己的1万元存款与被告胡某无关。问题发现后,丁某和沙坪坝分理处人员就查明被告胡某的父亲在2005年3月20日即存款的次日,通过一卡一折的存折从农行马家堡分理处一次性取走2万元。胡某父亲在取款凭条上有亲笔签名。丁某在2006年元月19日赔偿刘某1万元整。 事后,丁某多次找到被告胡某,要求返还误存入其卡内的1万元,遭到胡某拒绝。在2006年3月18日,丁某和有关人员前往胡某父亲住处与胡父协商解决该问题,并达成了归还5000元(交了存单),其余1000元作酬谢的方案,在胡某母亲打电话征求被告胡某意见时再次遭到拒绝,丁某遂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便是不当得利之债。即不当得利之债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由于法律规定。在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处理上要注意受益人是否知情以确定其责任大小,从而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区别:①受益人不知情即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无法律根据而予以接受,其返还利益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所谓存在部分,应不限于原物形态,如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在,亦属存在部分。②受益人知情即恶意。由于意外使该项利益消失了,其返还义务也不能消除。③受益人当时不知情,以后知道了,遇此情况以知情时间为界,分别按知情(善意)和不知情(恶意)决定其返还责任的范围。 本案的胡某知情即恶意,存款的次日即通过其父亲经手将款取走,其返还义务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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