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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在弘道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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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1
   刑事司法新理念 (根据陈卫东教授 2005 年 9 月 12 日在江西新余市司法局、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弘道论坛”上的演讲录音资料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刑事司法的新理念的话题,实际上是讲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新的形势,我们所应有的一种新的执法思维。 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我们正在由过去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我们国家经历了25年的改革开放,这25年来我们中国的经济,特别是我们的GDP大约以每年9%的规模递增。那么发展到今天,我们的经济实力有了进一步增强,国力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经济的发展相应地推动了我们政治体制的改革,那么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环,也是风险最小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的司法改革,理所当然的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说起来也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这20年来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我们党、我们国家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方略到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到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法制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主旋律,成为我们各行各业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与此同时,我们中国这些年来已一改过去小平同志所说韬光养晦那种策略,已经以一个泱泱大国的形象频频出现在国际舞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的身影,听到中国的声音。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与世界各个国家、与国际上一些重要组织联系越来越密切,这都推动了我们国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法律一体化的发展。所以在这一个宏观背景下,做为我们司法界,我们的执法理念就应该有一个根本的提升与转变。我们这些年来立了很多的法,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就有400多部,国务院就有800多部行政规章。那么算上地方各级人大、各部门的规章,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非常的多了。这里面包括我们引进的一些国外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先进的执法理念,没有一个很好地去理解、贯彻这些法律制度的一种指导思想,那么我们的执法就要走弯路了,我们的法制也必然要失败的。所以有人说,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说不能赋予它于现代的理念,没有赋予现代理念的人去实施,那么这种制度终将变成僵硬的空壳。所以在我看来,当前,我们立法固然重要,但是以全新理念去司法、执法显得更加重要。我今天是想从几个方面来谈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第一个理念,我认为,要改变过去刑事司法主要就是打击犯罪这样的观点,我们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新的理念。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由于受到左的思潮影响,受到“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样的思潮的影响,我们把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简单的概括为专政,就是打击刑事犯罪,所以我们的公检法机关通常称之为政法机关,专政机关。在这样一种理念的影响下,我们政法机关的设置,包括政法人员的属性,乃至于政法人员的着装,都是按照这样一种理念设计。或许我们还能回想起以前法官的服装,虽然那种制服的颜色、肩章、国徽跟警察、军队的服装有些不一样,但是从根本上也是制服加盖帽。特别是我们的检察官,从肩章到国徽,特别是制服的颜色那种橄榄绿非常非常的像我们人民解放军的服装。我记得就是前两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判改革,由海淀法院推出一个普通程序简化审判改革。搞了一次公开审判,选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请了我们的学者去旁听,同时,有一个韩国的司法代表团旁听。整个法庭审理非常的规范,审理的是被告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利用撬门行窃的方式在海淀、朝阳、石景山连续行窃十多起,被告人对他的犯罪是供认不讳,整个法庭是一级一级地进行调查,宣读证人证言,宣读被告人的陈述,公诉人一个一个的举证,那么最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还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完了之后举行座谈,我们的海淀法院觉得自己的案子审得非常好,希望得到专家得到外国同行的好评。没想到韩国的专家当场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说我们不明白这么一个盗窃案件,中国为什么要用军事法庭来审理。我们解释说不是,这是海淀法院。他说那个检察官不是军人吗?我们又解释,那不是军人,那是我们的检察官。这就给人一种很大的误会,所以你看我的检察服不就改了吗?那种颜色的服装就没有了。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在过去一段很长的时期采用的是从重从快这种运动式、战略式的办案方式,过几年来一次严打,集中打击。在严打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一起出动,造成声势浩大,公开宣判逮捕,公开游街示众,把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绑。在这样一种理念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极其的重刑,可以说这重刑思想非常突出的反映了我们这一种打击的色彩。我们的审判人员,对于一个人的刑事犯罪,能判实刑他决不判缓刑,一个犯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他量刑的思维首先是要考虑够不够死刑,不够死刑,他再考虑是不是应该判无期,他从来不是倒过来的,从来不考虑我们是不是十年就可以。所以你看我们这量刑思维就导致了这种大量的判处重刑、极刑。虽然我们的死刑数字是个国家秘密的数字,但是谁都知道我们的死刑,占了全世界绝大多数。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大量的被判处监禁刑,关押在监狱里。你可以发现,我们中国的监狱是我们国家变化最快的一个部门之一。为什么呢?因为监狱里面总是人满为患,大量的人往里面放,装不下了盖新的监舍。海淀看守所从我来北京以后搬了三次家,越盖越大。我们有一个统计,一个人被判了刑以后,国家要盖监舍,要管他吃、管他住,有病要给他医,同时又要招大量的警察来看押他,那么一个犯人一年的费用是2万块钱,国家要投资2万块钱。我们每年大约要审理八十万起刑事案件,当然除去一些判缓刑的、除去一些判死刑的,绝大多数都是在监狱里度过。我们国家本来就不那么富裕,我们要拿出这么多的钱来盖监狱。有人说我们国家是有钱盖监狱,没钱办教育,我非常有感触。我们有多少儿童在失学,就是因为他们没有钱,我们每年又有多少考上大学的特困生由于负担不起高昂的学费而辍学。没有钱上学就是文盲,文盲多了那一定是流氓多了,这样一种观点,这样一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我们为什么非要把那么多人关进监狱,而不顾我们后代的教育?这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犯罪当然是要打击,问题是,我们该怎么打击!当前国际上提倡一种重重轻轻的刑罚思想,也就是说对于严重的犯罪适用严厉的刑罚,对于轻罪,适用轻刑。就是说越严重的犯罪刑越重,越轻的犯罪刑越轻,所以在国际上实际上是刑罚的两极化发展趋势。大量的轻罪是适用了非刑罚化。比如现在我们推行了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部、党中央、中央政法委非常重视,对这样一些人为什么非得关进去呢?关进去造就了妻离子散,造就了很多后患。而且在监狱里往往形成交杂感染,我们都知道监狱是个大染缸,好人进去也能变成坏人,所以对这一块,应大量采用缓刑、社区矫正,而对于严重的犯罪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参加过一个会议,会议有俄罗斯代表、美国代表,有我们台湾地区代表,有韩国代表,我们中国介绍了一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后这些国家分别介绍他们国家的规定。不比不知道,一比真是吓一跳。中国距离国际标准,距离世界上这些发达国家的标准差得太远太远。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会上就像韩国的法官介绍的,说韩国的警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有24小时。在会上俄罗斯的代表给韩国的法官出了个难题,他说我问你,假如说你们的警察在星期六晚上凌晨在大街上当场抓获了一个现行犯,这时候你把他带到了警局,那么你对他只能是限制24小时,只能到星期天的凌晨一点钟,24小时,这回怎么办?韩国法官他说,在韩国的所有的地区法院,每天都有一个法官无论节假日、无论白天黑夜,24小时在值班,你星期天一点钟来敲门,法官一点钟就升堂。那么这些权利包括了什么呢?我给他概括了两大方面,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防御权,必须切实保障。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诉讼的结局对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真的有罪,他将面临着被监禁,乃至于剥夺生命这样严厉的刑罚,所以说必须给他一种权利,这就是防御权。这种防御权利分为积极的防御权利和消极的防御权利。积极的防御权利就是他辩护的权利,被告人给自己辩护,也可以请律师为他辩护。他在诉讼中可以用尽各种各样的事实、各种各样的证据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声称他无罪或者罪轻或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权是被告人权利的核心权利,这是被告人的积极防御权利。同时我们还要赋予被告人消极的防御权利。如果说我们国家已经有了积极的防御权利,在我们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得比较详细的辩护制度的话,那么被告人的消极的防御权利还是一个空白点。这个消极的权力就是被告人所拥有的沉默权。沉默权,不说话的权力。沉默权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的控方、我们的检察机关要收集证据,要承担证明的责任,不能把证明的责任转交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样一种沉默的权利实际上是由无罪推定这样一个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派生出来的。如果说被告人赋有自己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的话,那么就是有罪推定,而有罪推定是封建野蛮司法的一种表现。实践证明这种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这样一种无罪推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说话的权利,拥有不推定其罪的这样的权利,这就把证明被告有罪的义务赋予了控方,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一个权利直接跟刑讯逼供是否可能发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被告人没有沉默的权利,那么你就必须说话,你如果不说话,我们的警察就要想方设法让你说话,那些想方设法我们不知道会想些什么方法,对不对?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尤其突出。你看我们国家刑讼法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阶段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一条直接跟沉默权、跟无罪推定、跟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的直接对立的原则。我强烈要求废除这条规定。那么从目前来看,这样一种情况基本上,照我看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就这条我们在国际交往中,就有许多外国专家问我们:你们这一条是什么意思?我们有的同志说,我们这一条具体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哦,外国人很不理解,你如实回答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我们的同志进一步解释说,我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就是告诉你,你要回答的话,你就如实回答,你要不回答的话,我们没有规定,也可以不回答嘛。多么精妙的回答呀!这与被告不自证其罪的原则其实是吻合的。那我想这个权利,我们应加以保障。第二大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救济性权利。那么前面是防御性权力,当这种防御权利抵挡不住,而犯罪嫌疑人感觉冤枉不服怎么办?这就是我们法律所赋予的救济权力。救济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上诉权。对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不服,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这个权利没有问题,我们国家规定得很详尽,并且规定上诉不加刑。在实际中被告人认为对他有冤枉了,不管二审是什么样的情形,他一般都会上诉;第二,是申诉权利,申诉权我想我们大家在座的都不陌生,为什么?尤其最近我们中国发生了有史以来的大规模的申诉上访活动。你到北京,你到最高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全国人大,到国务院的信访接待处看看,人山人海。我上个星期六去沈阳中院讲课,我一进大门,整个沈阳中院的大门口是乌鸦鸦的一大片人。我说今天是干什么,接待人员说到了星期六,这些上访的人自动的、没有任何组织的全部集中在这里,他们有的给你写出一个大的横幅,偶尔你过去的时候给你高叫几句口号,他说这些口号你们不能去说他,他说打倒贪官,你说打倒贪官也不能说错呀!要惩治贪污腐败也是很正常的口号,但是很不雅。申诉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更是我们国家宪法中规定的、赋予公民的一个宪法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对这个权利我们必须加以很好的研究,我们如何来保障这样的权利,我认为我们目前对申诉权的保障偏离了方向,我们走错了路,我们现在解决申诉权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非法制化的行为方式。我们各个地区的公检法的同志,常年在北京接访。公、检、法三家都派一个主要的领导带队,有工作人员,有车,一说这个人是××地方的,我们接访的同志马上行动,把他接过来,有什么事跟我们说,不要在这儿闹,他说我有什么什么事,好,回去吧,回过来就说这事让我们解决,看它是不是这么回事。有的上访人故意刁难,好,给钱吧!我们拿出很多钱来,结果呢,这个人解决了,对方呢?又不服了。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你能闹,我也能闹。那么在申诉这一块,我们这很难以保障,有问题,这是两个主要的权力。除此之外,被告人还有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得使用酷刑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这样一种待遇,那么他还有要求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权利。我注意到目前我们的司法机关都在进行人权保障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比如说深圳的司法部门改变了过去公开逮捕这种方式而给犯罪嫌疑人带头罩露出两个眼睛,使你不知道他是谁,跟香港学的,香港就是这样做。北京市有关司法部门规定今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能说法警把被告人押上来,或者说庭审结束、休庭,把被告人押下去,押下去不能说。而且不能把肩膀倒过来按着脖子押上审判台,我都同意。但是,我不能同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改革,他有一个改革我听了以后,很不以为然。它规定被告人过生日那天不能开庭,人家说生日那天应当是快乐的吗?你说你把他审判了,显然不会快乐。但问题是生日那天为什么不可以开庭?这是人权保障庸俗化。再一点我们在强调人权保障,尤其在立法,在制度实施的时候我们还是要把握这个保障跟这种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这种平衡性,我们不能说因为保障人权,而使我们的社会动荡、而使正常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所以这里面我为什么说它并重就是这样,并重不等于在一个时期没有侧重点。我认为当前要以保障为主线,但是我们决不能把这样一个问题片面化,这是我讲的第一个理念。 第二个理念是,我们要改变过去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理念。我们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理念,同时必须强调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程序公正为优先权这样的观念,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的认识。首先我们国家过去长期以来的公正的理念就是个纯粹的实体公正的理念。一个案件到底是对还是不对,是否实现了公正,我们一般人衡量的观念是不是事实查清了,影响准确,是就实现了公正。在这种理念下面,我们忽略了程序上的公正,我们不关注你这个实体的公正是怎样出来的,是怎样实现的,是不是以正当的行为,是不是以正当的这样一种程序去获得这样实体的公正。当然这样一种行为方式,我想跟中国人这种固有传统的一种思维模式是有关联的。很多人只关心结果不关心过程。这样一种理念是极其错误的。首先错在这种实体的公正,你衡量的标准是什么?你事实查清了?你量刑准确了?我就问这个问题,因为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发生在过去时,以往时。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对这样一种事实的再现,靠什么?当然我们说的证据,而证据是你所拥有的证据,你所收集到的这些证据,是不是真正的证据?是不是客观的证据?是不是全面的证据?你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是不是合理的?合符逻辑的?这样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实际上是告诉我们,我们对案件事实实体的认识只有一个相对性的认识。谁都不能说,我对这个事实的认识就是百分百的过去的事实,我看你不能说这样的话,因为你跟我都没有经历过那个场面,那个过程,所以,这种实体事实的判断依赖于证据,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我们这种事实认定的局限性。而我们对这种事实的认识,这个中间所依据的证据,获得这个证据的途径却是实实在在的,跟我们公民,跟我们社会组织,跟我们的法制,可有着密切的关联。你比如说,我为了获得证据,我对被告人进行严酷的刑讯逼供、拷打,被告人说了,那么你拿这样的证据去定案,你觉得这样的证据去定案它是公正的吗?你再怎么说我们靠犯罪嫌疑人的亲人,他的配偶或者他的父母子女,他所拥有的证据来检举揭发自己的亲人,在法庭上就是过去我们提倡的大义灭亲,大公无私的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犯这样的罪,那样的罪,你觉得这样一种程序,这样一种证明的获得是公正的吗?你再比如说,我们对于犯了严重的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知道他就是实实在在的凶手,我们侦查,我们起诉,审判都非常的简单,整个过程一过,我们把他抓到刑场给他枪毙了。你说这样的判决公正吗?所以说在这里面我们忽略了程序的公平,忽略了实体公正中实现的不当性。有人说,实体公正是一种模糊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具体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是实现公正的一种手段,一种途径。我觉得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那么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选择程序公正,这里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实体不公,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加以救济,加以解决。比如说我一审判错了,我们可以上诉到二审来解决,二审错了我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但是程序不公正永远无法得到救济,永远无法得到解决。你比如说给人家错误的羁押,羁押了多少天,哦,我给你平反,他羁押的时间怎么办?你说赔偿,难道我失去自由用金钱能给赔偿得了吗?永远无法解决。刑讯逼供被打了,你说这种怎么去赔偿,怎么去纠正?另外,我们的程序公正,往往还是解决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当用实体公正无法解决一个案件的时候,你用程序公正是能够很好解决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经常举一个切蛋糕的故事。切蛋糕的故事就形象的说明了,当实体无法公正的时候,只能用程序来解决。母亲有两个儿子,半大不小,似懂非懂,那么母亲过生日买了一个大蛋糕,两个都要争着先吃,多吃,你说怎么办?这个蛋糕怎么切?怎么分?让老大先切,老二不肯;让老二先切,老大不干;他母亲切,你怎么切也不会一样大。他母亲最后想出一个办法,就是告诉他哥俩,你们俩一个先切,另外一个先挑,那么切者就知道,他切完了,他一定是拿剩下的这一块,剩下的这一块肯定是小的,所以为了自己不少吃,他就尽量的切均匀,实际上无论怎么切,永远都不会一样大,实体不会实现公正,但这件事情本身就实现了公正,两个儿子都高高兴兴的拿着满意的那份蛋糕,你说这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吗?是程序公正实现的。当一个案件又有有罪的证据,又有无罪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你判有罪呢?判无罪呢?我们的办案人员感触都很深,你要是把他放了,那是不行的,为什么?这里面有很多有罪的证据,但是你要把人家判了,又有很多的疑点,说不清楚,你实体上能解决吗?我告诉你,程序上解决。我们《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疑罪从无,这一章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在我们司法审判中得到了切切实实的贯彻。就象我们审查起诉,两次退回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做出存疑不起诉。这样一种存疑的不起诉、无罪判决具有相对性。我们的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我们将来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我们仍然可以起诉,仍然可以再次判决。有一次我在中央电视台央视论谈我做一个节目的时候,主持人在谈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时候,问了我一个问题,陈教授,你说疑罪为什么要从无?你能从道理上说服我吗?我告诉你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疑罪如果从有,那么你可能犯两个错误,一个错误你冤枉了人家,他是无罪的,你犯了这个错误就必然犯另外一个错误,你就放纵了真正的嫌疑人。但是你要疑罪从无,你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是什么呢?放纵了犯罪,但是你绝对不会冤枉。而且放纵了没有关系,放纵不代替我们公安局对这个案件不调查,我们一但发现仍然可以追究,而且这样的案件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我什么时候发现,我什么时候就把你揪出来。我相信大家都会同意我的观点,这就是用程序问题解决了实体问题。所以我们讲要程序路线,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朋友,有没有这样的体会,尤其司法第一线的朋友们,衡量一个案件是否公正,当事人的关注点往往是程序问题。我们经常有些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在到处告状,他告什么呢?司法不公。那你要问了,案件还没审完,裁决还没有结论,什么叫不公?你就要知道,他这里所说的不公,是程序不公。所以我跟很多的审判人员讲,你是个聪明的审判员,不管案件的结论如何,程序上你一定要走得严严实实的。如果说结论有利于他,但是过程乱七八糟,他仍然要骂,仍然不服,这是说我们要重视程序过程的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因。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执法检查,冤假错案检查出来,实体出问题的只占0.96%,而程序出问题的占了百分之七十几,那就是说所有反映出案件有问题的,多出现在程序上。绝大多数都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你说程序重不重要?前一个时期我去深圳出了一个庭,这是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方就在一个小小的问题上,被动的一塌胡涂。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强调这一点,什么?在侦查的过程中,对是不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到国家科技部做了一个鉴定,我们的公安就是没把这个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刑诉法规定,鉴定结果一定要告知。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辩护律师就是强调这个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没有告诉我们,我们没有由此而进行复议。程序上的错误,导致整个法庭审理休庭,程序这么一点点错误,被人家抓住了,搞得我们公安非常狼狈,公安就说我们是疏忽了,能疏忽吗?对不对?他就抓住这一点,所以这个程序公正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这是我跟大家讲的第二个理念。 第三个理念,要改变目前刑事审判中过份的依赖于人证的现象,要树立从人证向物证的方向转化这样一种理念,也就是说,人证为中心走向以物证为中心,这也是我今天第一次讲这样的观点。我觉得这也是我们目前在刑事司法中需要改变的现状,需要树立的理念。不知道我们的审判人员,你是否统计过你经办的案件中,定案用的证据,人证物证书证的比例上,各占了百分之多少?我可以告诉你,在国外,人证的比例非常少,而且如果说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就不审理,就简化掉。为什么这个警察不需要24小时以上的时间,象我们要去进行大量的预审,从预审中掏口供,从口供中掏出赃款赃物,知情人的下落,然后再去找赃款赃物,找知情人,我们的警察不是这套办案方式吗?在法院的卷宗中,在检察院移送到我们审判机关的卷案,证人证言占了绝大多数比例,然后就是被告人的口供,有被害人的陈述,我们讲三种人证的陈述,特别是口供,没有口供,无论如何都不想结案,心里不踏实。只有供了,才踏实了。我曾经参加过论证沈阳市公安局承办的一起案件。预审了88次,87次被告都不认,第88次认了,就OK了,庭审不再问了,你说我们公安局的同志多有耐心呀,问了88次,硬是拿下来了,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那我就怀疑了,这88份供词是不是真实,在什么情况下供的,这样的证人证言能让你踏实吗?就象佘祥林那种供述他怎么杀妻子的这样的证言,你能踏实吗?还有证人证言,有一次我去合肥×县出了一个庭,这合肥×县某公安局局长是个异地交流来的公安局长,这个局长是军队转业干部,雷厉风行,当然,雷厉风行就有一些专断,就得罪了一些人,你说你一个异地交流的干部,初来乍到,你能再象你原来的地方那样。好,巧了,它那个看守所,出现了犯人打死犯人,我们有些人看机会来了,他把这个公安局长抓了进去,通过保定市公安局抓进去了,为什么呢?玩忽职守。他的一个亲戚是海淀的检察长,跟我关系非常好,教授,你给去辩护一下。玩忽职守怎么抓一把手啊!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为什么不抓,他是本地人,监管看守所的所长怎么不抓,当班的民警不抓?你抓一把手,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开庭了,多有意思啊!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列举这个玩忽职守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47份,47份统统来源于该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公诉人不厌其烦的念一个又一个,问我辩护人有什么意见?我说没有意见。好,审判长说记录在案,辩护方没有意见。等等,我的意思是没有意见是没办法有意见,该县民警对一个局长初来乍到他知道什么呀,怎么用那么多民警来当证人,把那人叫来,让他出庭做证,我来问他,你知道局长是干什么的?你知道分工是谁分管的?你知道当时是怎么发生的吗?后来审判就乱了,认定有罪判处免于刑罚……不了了之。这样的证人证言,这样一种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忽然性,很大的变数。佘祥林案件,如果说我们当时办案的民警、办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能对死者进行一个检验未必能够发生,能够发生吗?很显然再简单不过了,你县局没这个条件,你省厅还能没有这个条件吗?所以我们的脑子里就是不重视一些这样的问题,没有这样一些观念。上来就套口供,佘祥林被打了八天七夜,但是你看看这口供七零八乱,自相矛盾,推着个自行车拖着个尸体走了70多公里,那可能么?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到政治问题。 第四个理念,我想我们是要改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树立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新的理念。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毫无疑问是一个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侦查为中心就意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决定作用的是侦查。你看我们的侦查程序规定的多么详细,我们的侦查手段,我们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规定得非常非常清楚。我们看到很多的起诉书跟起诉意见书如出一辙,只不过换了一个名。而起诉呢?又决定了审判。判决书呢?又是起诉书的缩影。一个一个看过来,基本都是这样的。所以公检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侦查制约着起诉,起诉制约着审判,归根到底是侦查决定审判案件。当然如果说我们能够很好的让三个阶段更明确清晰,这样一种认识,在更好的理念下的一种操作或许问题不太大。但是在目前这种体制下面,那就像有人说的:公检法三机关,就是一种做饭端饭吃饭的关系。公安机关给做饭,做好了送给检察院,你只能端,要端给法院吃,你法院无论如何都得把这碗饭给吃下去,为什么呢?你总之得消化了,所以不管他是不是夹生的,是不是色香味全,你都得把他吃掉。你说是不是侦查职能为中心?而且在侦查中的这种理念下面,它使得我们侦查的制度、控诉的制度发生了错位。我这里想谈我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按照我们现在的这种关系,起到一种制约的关系,一种主导的关系,侦查主导起诉。但是从现在的诉讼理念上说,侦查跟起诉统统归属于控方制度。现代诉讼认为是有三大职能构成,起诉职能或叫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这样一种职能呈现的是倒立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控诉、辩护三角形的这个点就是审判,所以为什么叫等腰,强调的是控辩要平衡。那么在控诉这个职能中实际上是由侦查职能和检察机关起诉职能共同构成,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面,起着主导作用的应该是检察机关的起诉职能而不是侦查职能。侦查是起诉的必要的准备,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起诉。所以在国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法国、日本,在我国的台湾都有一条检察官指挥侦查这样的规定。正是这种关系应用体系下,德国法律规定侦查程序不叫侦查程序,是叫公诉程序之准备程序。公诉程序之准备程序——侦查程序,你说我们是不是倒过来了?我这样一种观点你看看有没道理。那么这样一种关系我们将来构建的就是检察领导侦查或者指挥侦查。目前这样一种观点在河南、在吉林、在北京、在山东已经开始推行。你比如说我在吉林,他就是这样一种警署,它没有派出所只有警署,那这个警署和检察机关公诉是联系在一起,他分片,这边一发生案件,警察到达现场,检察官同时到达现场,而且跟国外是非常相似的。那么这个我们要很好地研究他。第二个这样一种程序结构——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结构跟当今世界上所通行的司法对侦查的有效控制形成了背离。因为我们是公、检、法三个机关,就象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你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公安跟法院永远不可能发生关系,怎么配合?怎么制约?因为公安跟法院之间永远隔着一个检察院,检察机关对上承接一个侦查,对下连接着审判,那要说发生关系,有配合有制约,也就是公安跟检察院的配合制约,检察院跟法院的配合制约,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法院是不会跟公安机关发生一定的联系。但就这点在国外完全不是这样,国外的法官频频深入到侦查程序——就是所谓的司法审查。你要搜查,你要扣押,你要羁押人,警察一定要到法官这里立个诉,立一个状,这个逮捕令状,羁押令状,这就是法官和侦查的警察这样的关系发生了。那么我们现在这种结构没有这样。更多的是在法庭上审判为中心,要强调我们的公诉人,要自觉的置于一种原告的身份(原告的身份地位),要和被告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你虽然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仍然要强调控辩双方的平衡与对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如果说原告——检察机关高高在上。凌驾于被告人之上,甚至凌驾于法官之上,这个诉讼不会有公正。所以德国一位法学家说的非常好,如果控诉人都变成了原告人,变成了法官,那只有上帝来当辩护人。实际上我们都知道上帝是不存在的,上帝是不会出现在审判台上的,那么你的审判一定是不公正的。所以在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在法庭审理中要以法官为核心,要服从于整个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权。这样才能够符合现在司法理念。我想这是我讲的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当然在这里讲的以法院为中心这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一个法律监督的问题,这是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着多种职责、职能。比如说立案监督的职能,比如说侦查监督的职能,比如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比如说公诉的职能和法庭审理、执行的监督职能。其实要我说我们检查机关应该以行使公诉职能为龙头来带动其他职能,这种监督职能在侦查中,体现的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在审判中,体现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异议权,程序上的异议权,公诉人在对审判人员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可以,但是这不是法律监督的表现,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公诉人在程序上拥有的异议权,这个权利每个公诉人都有,被告人、律师也同样拥有。所以为什么说反对,这边说反对,对方的询问带有诱导性。法官法锤一敲,支持,啊,你注意了。这都是程序上的问题,它不是个法律监督权,所以说检察机关这种法律监督,在法庭上,如果说你过分的强调的话,会破坏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理念,这是我讲的第四个理念。 最后一个理念就是关于公正与效率的理念,那么这个理念呢?我想不用多讲。我们讲公正与效率是我们司法的永恒主题,特别是公正。如果说我们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的的话,我们千万别忘记这种司法是有时间制约的,我们都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那么你一个司法审判,不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予以明确、予以最终解决,它毕将会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在刑事诉讼中,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犯罪疑人被羁押,被超期羁押。我们通常认为公正和效率既是两个问题,又是一个问题。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司法只强调公正,而又不关注效率的话,那么这样一种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在这一点上,做为我们的司法人员,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人权保障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比如说,他没有规定你侦查要用几个月,像我们中国侦查多少时间,起诉多少时间,没有这样。他用的语言只是尽可能在短的时间内,在尽可能没有理由拖延的情况下,来加以尽快解决的这样一种纠纷。所以说呢,我们在强调公正的时候,不能忘记效率。但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我认为从来都是一种对等的关系,我们应当把公正居于首位,我们首先追求的是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监督这种效率。特别是中国,我们中国现在司法观念有问题,说现在司法缺少权威,我看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靠司法公正来树立起来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人们仍会挑战它的权威,人们不信赖它的权威,所以我们应该以提高公正为主要内容,这个公正当然涵盖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这个程序,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从目前的设计来看存在缺陷,你比如说我们的简易程序——单调,就一种,就是三点一线。当然自诉案件不用说了,如果说我们要实现这种正当程序的审理,我们都必须大量的采用简易化的程序,只有把大量的案件适用了简易化程序后,剩下的案件我们才有精力、才有时间去进行正当化审理。我就经常讲美国,美国正当程序非常强调这样一个问题。你知道美国的法院他正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多少呢?大概我替他归纳为5%左右。90%以上的案件他都按简化程序简化掉了。我们中国的简易程序现在占多大比例呢?我调查过,我们全国的法院不到30%,海淀法院是40%。我们的目标是什么呢?中国的刑事审判要真正走向规范化,我们简易程序一定要达到60%,这个是规定。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只要被告认罪,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式,不是什么三年,也不是有人说的五年,这种太保守了,只要不是死刑,无期徒刑以下的,被告人认罪,都可以简化程序,这是一点。第二点,我们还要建立多种多样的简化审理程序,你比如说处罚程序,这些程序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不允许上诉,它就完了。我们现在不但刑事包括民事,什么一分钱一毛钱的诉事,它都可以打很长一段时间,耗费我们法院大量的精力和人力,所以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有人说我们是一种从古至今厌诉的社会,一种喜欢不诉的社会,所谓和为贵的社会,但是我们发现又走向了极端。我们经常是为了一毛钱去诉讼,那么这样一种诉讼我们就要建立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什么事情都是要通过这种规范的诉讼。你只有大量的替代这种诉讼,我们才能回过头来,搞这种正当程序。你比如说证人出庭,现在不到5%。我说真正的证人出庭就应当控制在10%。因为90%的案件就是应当用简易程序处理掉了,简易程序证人就不用出庭了。我们只有在10%左右的重大疑难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控辩双方分歧大的案件,然后我们开庭,我们才请证人到庭,你想,如果我们不论案件大小,证人都要出庭,那我们中国不用干别的了,咱大家都到法院出庭去,去当证人去。我们国家还搞什么建设,搞什么发展?所以要实现效率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理念吗?还可以再说很多,我想到的就这么多。这些理念,大家都去仔细的琢磨琢磨,回味回味,看看我讲得有没有道理。好,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大家。 记录: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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