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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指示走陡坡 板车工丧命获赔十万胡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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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21
   廖小勇 2004年7月15日,某大厦建筑承包经理刘先生向某个体户老板李先生、刘女士购买镀锌管、角铁等货物,并委托李先生、刘女士帮其请板车工,李先生、刘女士遂请谭某等四人将货物运至施工大厦。双方约定每辆板车费10元,由李先生、刘女士帮刘先生垫付。谭某等人遂用板车装载镀锌管、角铁等物前往施工大厦。到达该大厦后,刘先生指示谭某沿一陡坡将货物运至地下室,谭某在下坡时,板车上镀锌管捆绑不牢下滑且板车刹不住,镀锌管撞击谭某后背,并将其顶在墙面上,致谭某死亡。事后,几方就赔偿之事协商不成,谭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李先生、刘女士三方连带赔偿给谭某家属因谭某死亡的各项损失总计350279.26元。 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另证实个体户李先生、刘女士在事后实际帮刘先生垫付给谭某等人每板车运费12元,刘先生于2004年7月22日将货款及板车运费全部支付给了李先生、刘女士。 法院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刘先生向李先生、刘女士购买货物后,请李先生、刘女士介绍谭某等人用板车运送货物,李先生、刘女士帮刘先生垫付运费。事后,刘先生将垫付的运费偿付给李先生、刘女士,故谭某与刘先生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刘先生明知到地下室的路形较陡,将货物用板车运送至地下室有一定危险性,却仍要求谭某运送货物到地下室并致谭某死亡,刘先生在本案中具有指示过错。故应对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0%)。谭某捆绑货物不牢,致货物在下坡时下滑撞击其后背,且谭某作为一名板车工,应当意识到板车载重物下较陡的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其由于疏忽,致事故发生,故谭某本身具有较大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刘女士在本案中虽无过错,但属受益者,故其应对谭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给谭某家属96528.32元,被告李先生、刘女士补偿给谭某家属一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先生承担。 一审判决下来了,被告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现正在执行阶段,部分款项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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