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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吴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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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13
  案情:2008年2月,李先生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若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安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30日,保安公司以李先生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违反规定、影响了其多家服务单位优质文明形象,使服务单位利益受到影响为由将其辞退,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多次索偿未果,遂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安公司方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李先生违反了公司规定,将其辞退,有合同法依据,没有侵犯其合法权利,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则认为,保安公司是无故将其辞退的,其并未违反规定。法庭审判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该条款无效。而被告保安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原告李先生的行为系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庭认为保安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法依据,也无法定的理由,该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利,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最终,法庭依法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990元。 评析: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应受到法律及社会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设一些格式条款或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或增加劳动者责任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研读合同,特别注意一些格式条款。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吴平芳律师。联系方式138790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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