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8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9月,李某赴外地出差一年后回来。在办理入住时,发现开发商已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开发商答应将同一小区同一户型代替原商品房给范某。李某不同意,向法院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因不能入住在外租房一年租金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告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具有恶意欺诈。 最后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因不能入住在外租房6个月租金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出卖人将一房两卖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范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告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具有恶意欺诈。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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