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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江西省司法厅批准了本所的变更事项。本所合伙人为刘光明、江爱民、朱小云、严端生、刘国华。刘光明为主任,系本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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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01
    2008年12月1日,江西省司法厅批准了本所的变更事项。本所合伙人为刘光明、江爱民、朱小云、严端生、刘国华。刘光明为主任,系本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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