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首页-最新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字体:[  
时间:2006/10/2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 写信到编辑信箱 ] 打印 关闭窗口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www.jxhongdaolaw.com) 版权所有 邮编:338000 电话:86-0790-7101888 传真: 0790-7101888  电子邮箱:hdlssws@163.com
地址: 新余市赣西大道1180号嘉盛公寓10楼西 赣ICP备18002379号-1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542号 朋友工作室全程策划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