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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明,男,1965年1月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1984年7月毕业于江西省吉安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在井冈山市从事教学工作十年。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2000年至2002年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
2001年发起成立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现为事务所副主任。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新余市第二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余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专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政协新余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政协新余市第七届、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新余市政协委员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民革江西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新余市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小组成员,新余市消费维权志愿者,新余市信访接待工作律师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新余市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法律服务团成员,新余市第一届青少年权益使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曾任中共新余市政法委公正执法特邀监督员,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特约理事。
从业十余年,办理过一些较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4年10月,和本所其他两名律师组成的新余司法代表队在江西省首届诉辩对抗赛上获“团体优秀奖”;
2005年6月,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嘉奖;
2006年1月,获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授予的“2005年度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7年11月,获新余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予的“2006-2007年度新余市社会科学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8年1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2007年度优秀提案”奖;
2008年4月,获新余市妇联授予的“新余市春蕾计划爱心使者”荣誉称号;
2008年12月,获江西省司法厅授予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09年2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2008年度四个一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委员”荣誉称号。
2009年3月,获民革新余市委员会授予的“2008年度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0年2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2009年度优秀提案奖。
2010年2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七届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优秀奖。
2010年3月,获民革江西省委员会授予的“2009年度民革全省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0年8月,获新余市妇联授予的“新余市2008-2010年春蕾计划爱心使者”荣誉称号。
2010年11月,获江西省律师协会授予的“江西省首届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2011年1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2010年度优秀提案奖。
2011年1月,获政协新余市七届委员会授予的七届六次会议大会发言优秀奖。
2011年3月,获民革江西省委员会授予的“2010年度民革全省基层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1年12月,获民革中央委员会授予的“民革全国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2年4月,获民革新余市委员会授予的“2011年度优秀党员”荣誉称号。
2013年1月,获政协新余市八届委员会授予的“2012年度四个一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委员”荣誉称号。
2013年3月,获新余市妇联授予的“新余市妇女儿童慈善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4年1月,获政协新余市八届委员会授予的“2013年度四个一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委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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